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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馆服务欠佳拒绝退费 “诉前调解”助力消费者挽回损失


更新时间:2025-11-06 02:57:37      点击次数:7次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涪陵区“凡上瑜伽馆”健身预约服务难以兑现,诉前调解消费者刘女士要求退还健身服务费遭到拒绝。瑜伽刘女士将该瑜伽馆所属的馆服重庆凡上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后委托涪陵区消委会开展“诉前调解”。欠挽经调解,佳拒绝退该公司近日将剩余的费助费健身服务费1441元退还给了刘女士。

2022年7月2日,力消消费者刘女士花2720元在该瑜伽馆办理了一张健身服务年卡。损失刘女士去健身消费10次后发现,诉前调解在该瑜伽馆小程序上预约健身服务时,瑜伽该瑜伽馆多次以预约人数不足为由取消课程。馆服“凡上瑜伽公司”当时在涪陵区有3家门店,欠挽后来关闭了其中1家,佳拒绝退其会员被分流到另外两家,费助费导致会员人数过于集中,力消会员经常无法在小程序上预约课程。既使预约成功,瑜伽馆却因会员人数太多,而无法提供健身服务。

刘女士要求“凡上瑜伽公司”退还健身服务费遭到拒绝。该公司称,瑜伽馆《会员须知》载明:会员所交纳的费用(包括定金),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费。

刘女士认为,瑜伽馆《会员须知》约定的不退费条款,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2年11月9日,刘女士于将“凡上瑜伽公司”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处该公司退还健身服务费。

法院立案后,按照与涪陵区消委会建立的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给涪陵区消委会进行诉前调解。涪陵区消委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确认刘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调解过程中,涪陵区消委会指出,瑜伽馆的《会员须知》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无效条款。瑜伽馆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合同约定的健身服务,就应解除合同,退还相应的健身服务费。

经多次调解,“凡上瑜伽馆”近日将剩余课程的1441元健身服务费退还给了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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